问:中间商给公司打款,公司不将增值税发票直接给中间商,而是应中间商要求开具给下游客户。请问公司怎样规避增值税风险?如果无法规避,公司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答:问题所述情形,应为代购货物行为。在实务中,委托方、受托方、销售方应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企业应中间商要求给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该项业务的委托方。否则,税务机关认为有疑问的,有权进行核查。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文件附件3,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二)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应中间商要求,向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单位开具发票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处罚,建议企业谨慎处理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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